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已税车辆发动机、底盘更换后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1]128号 2001-05-17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各地后,有关部门和地区反映《通知》第一条第三款:“对已经缴纳车购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或底盘发生更换的,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的规定不尽合理,增加了纳税人负担,要求予以解决。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发动机和底盘同时发生更换的,其最底计税价格才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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