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职业介绍所、劳动服务公司等就业服务机构安排待业和下岗人员就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8]76号 1998-07-09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符合上述范围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劳务输出的收入和支出单独核算,建立台账,对核算上不健全的单位一律按照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07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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