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5]242号 2005-5-31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豫国税发[2008]22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8年0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我省若有车购税纳税人完税证明遗失的,须在《中国税务报》或省级党报或各市级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办完税证明。车购税征收机关据此办理补办事宜,并将遗失声明一并存档。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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