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人工[1995]212号 1995-03-28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人薪发[1994]38号)精神,我市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范围:市、区、县及以下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税务征收津贴标准:区、县级及以下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0元,市级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月30元。 三、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按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给。调离地方税务部门的人员,停发税务征收津贴。 四、税务征收津贴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仍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03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