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函[1994]80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3-29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30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国家税务局通知第三条所称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应缴增值税(或产品税)税额。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条款废止]

湘税函[1994]80号       1994-03-29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有关省局补充规定废止。

  
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30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国家税务局通知第三条所称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应缴增值税(或产品税)税额。

  二、[条款废止]对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进口的料件不计算期初进项税额。

  三、[条款废止]外贸企业内销货物期初库存已征税额的情况(见附表)请于1994年4月20日前报省局流转税处。

湖南省税务局

1994年03月2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