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条款废止] 湘税函[1994]80号 1994-03-29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有关省局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30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国家税务局通知第三条所称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应缴增值税(或产品税)税额。 二、[条款废止]对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进口的料件不计算期初进项税额。 三、[条款废止]外贸企业内销货物期初库存已征税额的情况(见附表)请于1994年4月20日前报省局流转税处。 湖南省税务局 1994年0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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