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2000]73号 2004-01-16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济国税流[2000]165号文悉。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收到运输部门开具给其所属单位的运输发票要求在山东石油分公司抵扣进项税额和山东石油分公司开具给所属单位的专用发票凭“内部转账付款通知单”,由所属单位在当地抵扣税款的问题。经研究,鉴于山东石油分公司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销[2000]110号文印发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资源统一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自2000年3月1日起对全省的成品油实行资源统一配置,价格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运作和统一结算,并自2000年7月1日起对全省分支机构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际情况,现批复如下: 山东石油分公司自2000年3月1日起对收到的运输部门开具给其所属单位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自2000年7月1日起,对山东石油分公司开具给其所属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凭山东石油分公司付款银行确认该项业务的付款证明及公司“内部转账付款通知单”,由所属单位在当地抵扣进项税额。 此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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