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否计提残值并纳税调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  问:我公司一直把土地使用权做无形资产核算,在2002年注册会计师查账时要求把土地使用权转入固定资产,公司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

  问:我公司一直把土地使用权做无形资产核算,在2002年注册会计师查账时要求把土地使用权转入固定资产,公司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没在把土地使用权合并在建筑物科目核算,并且折旧年限按土地使用年限60年计提,而不是按公司经营年限50年计提折旧,这样做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如果按经营年限50年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是否要计提残值,在年度所得税清算時是否纳税调整(税法规定按土地使用年限60年分摊)?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并按规定的摊销年限进行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若将土地转作固定资产并单独计价,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的土地不能计提折旧。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作为固定资产入的土地不能计提折旧,因此,在年度所得税清算時应作纳税调整。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