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函[2004]319号 2004-07-28 税屋提示——依据甬国税发[2007]104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持身份证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对初次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必须提供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税务登记证的有关内容在NBTAIS“发票代开申请”模块中进行登记。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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