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1996]89号 1996-08-16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9]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21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铝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批复陕西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件称:“西安市所属的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请各地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8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