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郊县地区普通标准住宅计征土地增值税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7]19号 1997-03-14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一、放宽建筑面积标准的适用范围 放宽的范围仅适用于远离市中心城区的地区,按照1995年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重新制定的本市土地等级划分标准,在第八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地区参照沪地税地[1996]46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1024页)实行。 二、放宽建筑面积的标准 根据本市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具体划分界限的规定,每户平均套型的建筑面积各放宽10平方米,即低多层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由不应超60平方米放宽到不应超70平方米;中高层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由不应超66平方米放宽到不应通76平方米;高层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由不应超76平方米放宽到不应超86平方米。 无论小套、中套、大套在某项目套型中所占比例如何,但该项目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不能超出放宽后的标准,否则不能认定为普通标准住宅。 三、在放宽普通标准住宅套型的建筑面积标准后,各地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也不得改变套型中任何其他面积和设计标准的规定。 四、本文是对沪地税地[1995]36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第1059页)第二款的补充,与其同时有效。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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