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辽税政四字[1990]84号 1990-03-02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本法规第四、五、七、八、十条废止。 2.依据辽地税发[2005]14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调整部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自2005年11月29日起,本法规第六条废止。 3.依据财税[2004]18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自2004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第九条废止。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拟定了《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间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间题的规定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间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工矿企业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由纳税单位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劝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凡在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条款废止]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审核后,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的减税或免税照顾.对已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月,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条款废止]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税务局认真审核后.报省税务局核准,可给矛定期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六、[条款废止]关于对关闭、撤销企业占地应否征税问题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市税务局审核,报省税务局批准,可给予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照顾.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七、[条款废止]关于对搬迁企业的占地应如何征税问题 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市税务局审核,报省税务局批准,可给予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照顾。 八、[条款废止]关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朱利用的;经市税务局审核,报省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照顾。 九、[条款废止]关于对城镇内的集贸布场(农贸市场)甩地应否征税问题 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我省集贸市场的发展,按照省政府辽政发[1989]92号《关于加强我省集贸市场建设的决定精神,对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占地可给予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照顾。 十、[条款废止]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的用地,可否给予减免税照顾问题 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雄的,经市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定期的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照顾. 十一、关于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间题 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市税务局审批,给予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照顾.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二、关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辽宁省税务局 1990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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