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1999]122号 1999-06-25 税屋提示——
1.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但被转发的文件有效。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被转发的文件废止,所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因转发文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城市信用社在清理整顿中清查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市)局审核批准后才能在费用中列支,对个别盘盈、盘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区县(市)局初审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在资金核实工作中,城市信用社应严格按照国税发[1996]217号文的有关规定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其补齐有关材料,否则不予审批。 三、城市信用社在经过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完成资金核实工作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更名为农村信用社的,须经重庆市国税局审核同意,才能执行农村信用社的所得税政策和财务制度。执行时间从获准总行批准更名年份的次年起执行。 四、各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并作好落实工作。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以便我们研究解决。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0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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