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院业务收支节余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1999]108号 1999-4-23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医院业务收支节余征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锦地税发[1999]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可不上缴财政专户,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精神,医院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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