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7]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08
摘要: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有关政策精神,对嵌入式软件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退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退税,并将嵌入式软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包括企业户数、成本核算(是否单独核算)、应退税额等)于3月底以前上报省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7]3号         2007-1-8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有关政策精神,对嵌入式软件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退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退税,并将嵌入式软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包括企业户数、成本核算(是否单独核算)、应退税额等)于3月底以前上报省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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