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外[1996]86号 1996-09-24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由于返还给企业的属于1994、1995度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实际收到退税款的时间均发生在1996年,故有些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作了帐务处理,甚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鉴于此,我局意见,为简便起见,对返还给企业的属于1994、1995年度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如确属上述情况的,经你局批准,可按该通知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调整。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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