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外[2002]1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2-22
摘要:对自房地产销售开始后继续发生的各类工程配套设施费用,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于销售房地产时预提,项目结束后其余额部分按规定补(退)企业所得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外[2002]14号         2002-02-2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指的"当期应纳税额"是指年度应纳税额。每个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提供已售房产的明细资料(如销售价格、面积、对应的预售价格和对应的已预缴税款等),并附送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预售房产预征税款的多退少补手续。

  当"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时,对当年预售的房产,仍应按《通知》第二条规定预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应准确计算应归属于可售房地产的成本和费用。纳入可售房地产总成本、费用的项目,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对自房地产销售开始后继续发生的各类工程配套设施费用,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于销售房地产时预提,项目结束后其余额部分按规定补(退)企业所得税。

  三、《通知》第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以租赁方式取得房租收入的企业,其房屋出租成本的计算,比照《通知》及本文规定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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