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各行政、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不包括中小学)所办的文化娱乐服务业预算外企业征收所得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稽[1993]38号 1993-02-05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1997]11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12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对各行政、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不包括中小学)所办的文化娱乐服务业预算外企业(包括各类独立核算的舞厅、卡拉OK、美容院等企业)不论抵顶经费与否,仍一律暂按15%的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 上海市税务局 1993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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