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延期申报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3]470号 2003-12-1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运输发票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鉴于“货物运输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系统”新上线运行,纳税人对管理规定和系统要求缺乏一定的了解,导致申报的抵扣资料错误率较高,多数需要重新补正。因此市局决定,2003年12月,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期延期2天。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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