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广东省××市船舶交易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6]87号 1996-03-1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我市根据省国税局文件所附《广东省××市船舶交易发票》式样,对有关栏目、联次作了适当调整(式样附后)。《船舶交易发票》由船舶交易所向经管的国家税务局订购。原已印制的《广州市船舶交易代理专用发票》可用至1996年底。 二、市船舶交易所收取《交易咨询服务费》,应使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售的《服务发票》。 三、购船方购买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交易发票”,才能作为报销凭证。 四、出售船舶的业户,应于交易后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由国税机关确定征免税。为便于检查监督,代理方国家税务机关收到中介机构报送的第五联发票后,应于三天内送(寄)出售方国家税务机关(按发票所列税务登记号或地址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0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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