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2〕108号 2022-04-12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3年。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政策,负责一级资质初审、变更初审和二级资质审批、变更审批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负责本行政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初审、注销初审工作,其中二级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受理,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 三、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变更事项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业务的,应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进入办事大厅,通过“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四、一级资质核定初审申报材料及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五)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六)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七)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八)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九)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十一)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二级资质核定申报材料及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办理延期的,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统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从业证书。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含工程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见附件1)。 (六)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需按《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一次性告知书》(见附件2)内容准备相关资料,确认相关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后,提供《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承诺书》(见附件3)。 六、一级资质初审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二级资质审批分一般办理和告知承诺办理两种方式,企业可自主选择办理方式,一般办理方式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其中初审5个工作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时限为0.5个工作日;资质变更为即时办理。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证书全面实行电子证书。二级资质核定及变更审核通过后,开发企业可在房地产开发管理系统下载电子证书。相关主体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查询栏目进行验证,电子证书信息与网上查询信息一致的,方为有效证书。 开发企业应妥善保管本单位的电子资质证书,防止被冒用或篡改;自行打印的电子证书与网上查询信息不一致的,视为伪造;伪造、篡改电子证书的,电子证书一律无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追究其伪造国家机关文书、证件、印章行为的法律责任。 八、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处理。 九、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企业因营业执照注销、营业执照核减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迁出本市等情形,需在资质有效期内提前终止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应向注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明确注销资质的理由,并承诺无在建、在售和遗留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内容。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后依据企业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意注销的,应在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通过后发布公告注销。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要充分了解拟注销资质开发企业情况。对企业存在房地产在建、在售或其他历史遗留项目且注销资质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可暂时不予受理。 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按照相关要求采取告知承诺批后核查、双随机检查等方式对开发企业资质条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一)告知承诺批后核查。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应自核发资质证书后20个工作日内,核查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履诺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系统填报资料不准确的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变动导致不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逾期不接受核查、核查时不如实提供材料的为严重违诺失信行为。对于违诺失信行为,责令1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要求的,依法撤销决定。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二)双随机检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依法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撤回其资质证书,并公告作废。 十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实行信用管理,定期汇总和整理开发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布,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进行处罚后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予以公示。 十二、本通知发布后,二级资质(含)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资质证书到期前1个月内到企业注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按照企业条件申请核发资质证书;三级资质(含)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办理变更业务的,应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核发二级资质证书。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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