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审批进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2]34号 2002-09-2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管理,切实加快“免、抵、退”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审批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督促生产企业尽快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及时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手续。凡生产企业自货物作出口销售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仍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该已销售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二、各级国税机关对生产企业已正式申报的退税资料应组织力量切实加快审核审批进度,以便在退税指标下达后尽快办理“免抵”税调库,确保今年税收任务的完成。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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