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沪0118刑初1355号 发文日期:2021-12-31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9年2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上海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2010年1月因酒后驾车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21年5月14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间,被告人顾某某在担任上海A有限公司(住所在上海市青浦区,简称“鑫巢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非法冲抵成本,在并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约定价税合计金额的1.1%)的方式,通过“董生财”虚开取得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上海F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0万元。后顾某某实际支付开票费人民币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已补缴全部涉案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王某、恽某、董某、顾某、郑某的证言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出具的注册于上海市青浦区的74家空壳公司开票明细、相关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相关税收完税证明,案发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补缴了全部税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曾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系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及国家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诫勉语:顾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段美玲 人民陪审员 蒋秀娟 人民陪审员 葛玉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夏琦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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