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利息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吗?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支付境外公司(非金融性质的企业)借款利息,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
支付境外公司(非金融性质的企业)借款利息,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一)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支付境外公司(非金融性质的企业)借款利息,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营业税。

  且自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十一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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