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社保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地税函[2016]34号 2016-05-3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6月2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和《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明确原《关于做好市区2007年度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金地税规〔2008〕5号)“有关政策问题”第二条第二款“对不能准确核算工资总额的建筑施工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定,按公司管理人员工资总额规定比例计算的计费依据加在金施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比照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4%计算的计费依据申报缴纳。”的政策不再执行,请各税务分局做好政策解答和宣传工作。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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