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关于印发《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2-01
摘要: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自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依次扣减实际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宁夏自治区关于印发《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现将《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2023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2022〕8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重点群体创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产业,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优化创业环境,提升创业创新能力,完善政策扶持和孵化服务,最大限度释放创业动力,为实现我区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通过完善落实扶持政策,优化提供创业服务,支持更多重点群体投身创业活动,力争实现全区每年创业培训规模不少于7000人次、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不少于10亿元;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业不少于500人,返乡入乡创业人数累计超过1500人,就业困难人员能够以更加灵活方式实现就业增收;培育一批设施配套功能齐全、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力争至少一个地级市达到国家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标准。

  三、主要举措

  (一)大力实施“优化创业环境”行动。

  1.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企业开办上推行“一网通办”、“一窗办”、“掌上办”、“一次办”和“跨省通办”,企业退出上实现“快速办”“提速办”,为小微主体创业发展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创业带动就业。(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2.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清理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降低创业准入的成本。强化创业者权益维护,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投诉通道,解决趋利执法创业问题,支持市场主体创业带动就业。(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3.打造创业宁夏品牌。着力打造“创业宁夏”创业品牌,强化创业品牌对创业者的号召力、影响力以及对优质社会资源的吸引力。打造一批中高端技能型、高品质服务型、文化旅游类、民生保障型劳务品牌,培育一批劳务品牌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东耀家政”“中宁枸杞技工”“吴忠厨师”“大武口凉皮”“海原司机”“西吉绣女”等有特色、有规模的劳务品牌,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开展农务品牌诚信评价和自律承诺行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内劳务品牌信用承诺制度,举办劳务品牌推介活动,搭建展示交流平台。各地可根据本地财力给予劳务品牌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一定的奖补,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二)着力实施“培育创业主体”行动。

  4.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1年以上的给予1.2万元创业补贴(两次申领最高不超过1.2万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2)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自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依次扣减实际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3)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30万元,合伙创业或创办小微企业的最高可申请 300万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厅、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4)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取得自治区及以上比赛前三名的高校毕业生个体和团体,分别按大赛奖金额度的30%给予奖励。对评定为自治区级、地市级、县(区)级的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2万元奖励。(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5)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免费使用,并提供减免房租及办公设施和水电网络使用费等“一站式”服务。对毕业5年内创业的大学生,项目不适合入驻创业园区的,可给予最长3年、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房租补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5.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1)聚焦农民工能力短板,产业特点和创业阶段,引导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多渠道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返乡农民工创业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20万元,合伙创业或创办小微企业的最高可申请300万元。对首次创业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3000元创业补贴(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上浮30%);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两次申领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2)组建一批创业服务专家队伍。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专业化服务,建设高质量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对带动就业明显、发展前景好的返乡入乡创业项目,实施“拎包入驻”,提供全方位的“打包办”“提速办”的公共就业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6.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创业。

  (1)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创办特色种养业、传统工艺加工业、社区服务业等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早夜经济、地摊经济、后备箱经济等特色经营,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自主创业、分时就业。(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农业农村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2)加大创业帮扶力度。落实贷款、场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返乡入乡人员、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移民搬迁群众等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可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3)组织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周、创业沙龙、创业论坛等系列主题活动,举办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宁夏区赛、“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区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宁夏选拔赛等赛事活动,发掘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项目,培育一批创业主体,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三)全力实施“护航创业服务”行动。

  7.提升创业服务能力。依托“我的宁夏”、“人社一体化”等平台设置创业模块,将创业服务相关业务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为创业者提供简便高效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8.创新创业服务模式。集聚各部门创业服务和社会力量服务资源,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依托专业社会机构,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服务”三位一体服务模式,为各类小微企业组织提供创业辅导、项目孵化培育、技术创新、融资服务、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9.强化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持续开展“创业指导师工作室”评审认定工作,对认定为自治区级创业指导师工作室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发挥各级创业指导志愿服务专家团优势,持续组织开展创业指导专家“下基层”活动,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做好创业回访、创业指导等服务记录,切实有效地为创业者开展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经营管理等创业后续支持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四)致力各类实施“创业培训赋能”计划。

  10.深入实施“马兰花”创业培训计划。完善创业培训政策体系。创新培训模式,规范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推行线上线下相结合,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对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创办你的企业““改善你的企业”和“网络创业”培训的人员,按规定分别给予400-1600元培训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11.创新创业培训和教育。鼓励高校、培训机构、社会组织开发适合青年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教育部门要将创业培训纳入自治区高校创业理论教育课程,围绕不同层次的大学生创业者,结合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实际需求,积极开展初创业企业入门培训、创业训练营、求职能力实训营等培训,激发大学生创业就业意识,掌握创业就业方法,提升大学生自主创业能力,实现稳定就业。(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12. 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对创业师资人员的选拔培养,通过组织开展讲师提高培训、研讨交流、观摩教学、讲师大赛等活动,培养一批创业培训讲师及培训师,提升师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五)合力实施“扶持创业政策”计划。

  13.加快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强信息化建设,发挥“人社一体化”系统优势,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批,实行全流程网络化办理,提高经办效率,提升创业担保贷款申领便利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14.提升担保基金效能。凡是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市、县(区),次年均可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对于发放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15.允许合理展期。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疫情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申请展期还款,展期不贴息,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六)助力实施“金融产品”行动。

  16.发挥普惠小微贷款支持作用。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政策倾斜。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作用,推动金融机构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投放。(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17.支持金融服务扩面。围绕“稳岗扩岗”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扩大小微企业覆盖面;强化金融科技手段。优化贷款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继续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提升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度。(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18.强化金融保障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强化LPR引导作用,疏通利率传导机制,推动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七)聚力实施“筑巢创业载体”行动。

  19.整合基地资源。加强我区各类园区(开发区、示范基地、农业示范园、文化旅游度假区、物流园区、创业孵化园等)建设,促进各类园区之间优势互补、耦合发展,提升发展质量。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所,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提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20.规范基地管理。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确认程序,规范确认流程,完善确认内容。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功能,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含随军家属)、就业困难群体、残疾人、农村转移劳动力等各类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孵化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按规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100万元补助。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载体改造升级,规范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确认程序和标准,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提升孵化服务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21.聚焦服务资源。为符合条件的入驻(孵)创业实体提供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最高1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及其他税费减免等有效服务支撑,提高重点群体创业成功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22.加强交流合作。鼓励创业孵化基地承办创业大赛、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论坛、项目路演等创业服务交流活动,共享发布创业项目、孵化场所、仪器设备等信息,为重点群体与创业资源搭建资源整合平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八)奋力实施“支持灵活就业”行动。

  23.规范就业失业登记。允许个人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灵活方式就业的劳动者在常住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落实常住地、户籍地、参保地、就业地失业登记,规范失业登记申请、受理、审核,强化登记失业人员“1311”服务,确保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及时享受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24.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合理利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场地资源,设立零工对接服务专区或分时分区共享场地设施,建立零工求职招聘信息服务制度和“即时快招”服务模式,创新培训方式,强化就业创业服务。公开零工市场服务制度、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方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云服务、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运用,提升零工信息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兜底服务属性,扩大零工服务多元化供给。建立零工市场动态管理名录,提供零工服务市场清单,及时掌握零工市场供求变化趋势,支持多渠道就业。推广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典型经验,选树促进零工人员就业服务标兵,提升零工市场就业服务整体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25.强化灵活就业服务。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维护,提供维权“绿色通道”和法律援助服务。对依托平台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照实际缴费的2/3给与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协作推进,重点落实各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健全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抓好方案的具体落实,确保重点群体创业推进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创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支持重点群体创业的各类培训、金融、扶持资金,提高政策支持精准度、系统性和实效性,全力促进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各项政策落地。同时,要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估,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推动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将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紧密融合,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直播、微视频等网络和新媒体等平台,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形象的图片、简洁明了的文字、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创业政策的报道解读,扩大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知晓度。充分发挥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广泛宣传创业服务工作的先进经验、成功案例,引导各类劳动者特别是重点群体树立正确的创业观,营造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创业、支持创业、包容创业。

  (四)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年度创业就业工作计划与本方案目标任务的衔接,密切关注、跟踪各计划载体实施进展情况,围绕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创新思路和形式,切实加强资源对接和信息共享,定期调度汇总实施进展情况,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要依法维护好重点群体创业者权益,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严格执法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投诉渠道,打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市场环境,全力落实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各项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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