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已使用五年的住房有无税收优惠?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我要买一二手房,房产证已过五年,我听朋友说卖方出售后要按成交价和原来买入差价的20%缴税。现在房主说不用交个税,请问是否要缴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我要买一二手房,房产证已过五年,我听朋友说卖方出售后要按成交价和原来买入差价的20%缴税。现在房主说不用交个税,请问是否要缴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规定: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的规定:

  个人将购买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的规定: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应根据您卖主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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