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铁门关税务局关于公布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内容及格式文本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第一批)(见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第二批)(附件2)实行告知承诺制。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附件3、附件4)。
附件:
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2.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3.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第一批)
4.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第二批)
国家税务总局铁门关税务局
2023年4月17日
附件1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1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2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3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4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
5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6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
附件2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1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2 |
公共汽电车辆 认定表 |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3 |
专用车证 |
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
4 |
家庭成员信息 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5 |
家庭唯一生活 用房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6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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