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新时代资产评估行业楷模,塑造行业良好形象,激励从业人员崇尚诚信、勤奋敬业,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会员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对为资产评估行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长期在资产评估行业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的人员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二章 荣誉会员的评审 第三条 为资产评估行业作出突出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成为荣誉会员: (一)退休前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超过20年; (二)退休前长期从事资产评估教学科研或者行业管理工作,成果突出; (三)在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行业管理岗位因公牺牲; (四)中评协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荣誉会员。 第五条 荣誉会员评选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如遇行业重大活动,可配合活动开展荣誉会员评选。 第六条 中评协单位会员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可举荐荣誉会员候选人,中评协可直接提名荣誉会员候选人。 第七条 中评协单位会员举荐荣誉会员候选人,应当向所在地方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举荐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地方协会受理举荐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初审合格者。地方协会将初审合格者上报中评协,并向中评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评协荣誉会员初审情况报告; (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初审汇总表》; (三)经地方协会初审后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举荐表》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地方协会举荐荣誉会员候选人,应当向中评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举荐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中评协秘书处将荣誉会员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在中评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中评协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推荐荣誉会员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荣誉会员。 第十二条 中评协向荣誉会员颁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证书》和荣誉会员徽章,并在中评协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荣誉会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荣誉会员可以公开使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四条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纳税、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荣誉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五条 在荣誉会员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终身取消荣誉会员申请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税屋附件: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举荐表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初审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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