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2023]25号 2023-1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税屋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资深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深会员是中评协对在资产评估领域作出较大贡献或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个人会员授予的称号。 第三条 资深会员原则上每3年评审一次,名额以当年计划为准。 第二章 资深会员的评审 第四条 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并加入中评协15年以上的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资深会员: (一)在资产评估领域具有较高声望或者具有良好职业声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优先考虑: 1.担任过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获得过全国或者省级以上表彰,如: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先进会计工作者等; 3.担任过资产评估行业党委委员及以上职务; 4.担任过中评协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理事及以上职务; 5.担任过中评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 (二)热心行业建设工作,并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作出较大贡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优先考虑: 1.近5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与评估相关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中国资产评估》刊物上发表文章2篇以上),或者出版过评估专业著作; 2.参与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编写、命题审题、试卷评阅工作3年以上且表现突出; 3.承担中评协继续教育培训教学任务3次以上且反映良好; 4.经中评协认定实质性参与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或者修订工作; 5.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中评协研究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 6.获得资产评估行业领军人才称号。 (三)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较高的执业水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优先考虑: 1.在资产评估机构内担任业务部门或者质控部门主管以上职务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和创新能力,近5年作为资产评估师签字的报告20个以上,且相关监管部门和资产管理机构均未发现问题; 2.担任过省部级以上单位的专家、咨询顾问; 3.参加财政部或者中评协组织的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检查3次以上且表现突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会员,不得参加中评协资深会员评审: (一)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政法机关、监察机关、有关政府部门、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调查的; (二)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在资深会员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过去5年曾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的。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会员,可以向中评协或者所在地方协会申请资深会员称号。 第七条 申请资深会员,申请人应当向中评协或者所在地方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初审合格者。 地方协会应当将初审合格者上报中评协,并向中评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评协资深会员初审情况报告; (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初审汇总表》; (三)经地方协会初审后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中评协秘书处将初审合格者的有关材料,在中评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中评协秘书处对初审合格者组织约请面谈。 第十条 中评协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推荐资深会员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资深会员。 第十一条 中评协对资深会员颁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证书》和资深会员徽章,并在中评协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资深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资深会员可以公开使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称号。 第十三条 资深会员除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中评协举办的专业培训和相关学术活动; (二)优先参加中评协组织的有关专业课题和学术研究; (三)优惠或者优先获得中评协的研究资料、专业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四)优先获得中评协研究资助; (五)优先被提名为中评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六)优先成为中评协专家库成员; (七)优先作为行业专业人才向其他相关部门推荐; (八)优先推荐参加国际评估专业组织; (九)受中评协委托,代表中评协参加国际专业组织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资深会员除履行个人会员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尊严; (二)严格自律,作行业诚信建设的表率; (三)自觉维护会员团结、行业信誉和评估协会声誉; (四)积极承接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委托或者安排的培训教学、准则制定、业务监管等各项工作任务; (五)积极参加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四章 资深会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资深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评协秘书处负责。中评协建立资深会员档案及数据库,对资深会员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深会员资格终止: (一)不再具备中评协个人会员资格的; (二)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资深会员义务的; (三)其他不符合资深会员条件的。 资深会员资格终止,中评协收回并注销其资深会员证书和资深会员徽章,并在中评协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在资深会员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终身取消资深会员申请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2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2〕243号)同时废止。 税屋附件: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初审汇总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