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第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2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5-1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第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23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高清燕委员:

  您在政协长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打出组合拳,支持新能源汽车做大做强做优的建议》(第1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小型电动车指定税费优惠政策的建议”的回复

  国家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出台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如小型电动车已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可享受免税政策。

  二、关于“扩大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出台针对新能源汽车厂商的税收减免政策”建议的回复

  近年来,税务部门采取多项措施助力汽车产业发展,省、市、区三级税务部门多次到汽车产业重点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持续开展“红旗飘飘助力腾飞”一汽专项服务,从一汽集团及其上下游产业链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提前了解掌握企业的相关涉税需求,坚持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为企业提供团队式、专家式、定制式优质税费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长春市无权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提案中的建议,长春市税务局将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同时全面准确用好用足现行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各项服务措施,切实助力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3年5月10日

  (承办人姓名及电话:赵锴,0431-805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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