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分析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8
摘要:企业,特别是生产性企业,在市场中既充当采购方,又充当销售者。由于企业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就决定了它必然会作出完全相反的税收筹划。因此,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可以分为采购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和销售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 ...

企业,特别是生产性企业,在市场中既充当采购方,又充当销售者。由于企业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就决定了它必然会作出完全相反的税收筹划。因此,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可以分为采购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和销售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

 

采购商品时有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赊购,另一种是现金采购。不论采取哪种结算方式作为采购方要尽量延迟付款,为企业赢得一笔无息贷款。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

 

1.未付出货款,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

 

2.使销售方接受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尽量让对方先垫付税款。

 

3.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使销售方垫付税款,而自身获得足够的资金调度时间。

 

4.尽可能少用现金支付。以上结算方式的筹划不能涵盖采购结算方式筹划的全部,但是延期付款是采购结算方式税收筹划的核心,同时,企业不能损害自身的商誉,丧失销售方对自己的信任。企业产品销售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有两种类型:现销方式和赊销方式。销售结算方式由销售方自主决定,这为企业利用不同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决定了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而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

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实现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随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因此,在销售结算方式的筹划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这样可以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例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或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等情况,等收到货款时,再出具发票纳税。

 

2.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

 

3.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

 

4.尽可能采用本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

 

5.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

 

以上这些筹划原则实际上和购货方采购方式的筹划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企业一定要好好把握,只有这样才能为自己节约税收成本。

为了更好地说明结算方式所带来的税收收益,下面来分析两个案例。

 

案例(一)

 

某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含税价。其中,有3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500万元,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两年后结清。试问该企业应采用直接收款方式还是应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分析: 1)企业若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为: 1800/117%)×17%261.54(万元)

若对未收到款项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销项税额为: 800/117%)×17%116.24(万元)

这属于偷税行为。(2)企业若对未收到的300万元和5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因为这两种结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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