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收新政策解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3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收新政策解析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新条例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新细则 )的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事项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该认定的不认定 将直接按一般纳税人税率征税

  新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为3%,很多增值税纳税人也许会有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冲动。但专家提醒纳税人,要特别新细则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一规定实际就是一个兜底条款,即,除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和“会计核算不健全纳税人”外,其他企业如果达到新细则规定的标准,未去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将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专家告诉记者,新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而旧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是:“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数据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对比上述规定可知,新细则将旧细则“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修订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将不认定的情形直接落到了“销售额”上,约束更加明确,政策刚性增强。倘若企业达到标准,该认定的没认定,税务机关将直接按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对其征税。

  还以上面提到的商贸企业为例,如果上述商贸企业2009年未按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按新细则的规定,该企业就不能适用3%的低税率,税务机关将直接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或13%的税率对其征税,并且不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假定该企业适用17%税率,那么,该企业要缴纳的增值税就为100万元×17%=17万元,应补缴的税款就是17万元-1.8万元=15.2万元;而不是按40万元×3%=1.2万元来补缴了。

  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税人的程序

  1079号文件明确,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新认定办法没有公布之前,200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仍然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即,仍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的相关规定。

  对此,专家表示,按照现有规定,新办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规定标准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效期为一年;因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取消当年(指公历年度)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于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起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但最迟不得超过次年一月底;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若免税货物全部或部分恢复征税,且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于恢复征税后30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认定程序上,按照国税明电[1993]52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并附报如下资料:
1、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报告;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成立经济组织的文件、章程、协议(指成立经济组织由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成立有限公司的章程、联营企业的协议书等);
4、会计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会计电算化培训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理机构代为记账核算的,应提供代理证明;
5、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说明;
6、银行开户许可证及所有银行账户。在以后的经营中新增的银行账户应在十五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时,应提供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除提供以上所列证件、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地理位置、经营面积或房屋租赁合同(含仓库租赁合同);
2、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审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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