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17
摘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福利费有节余,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福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据实列支,新法实施以前节余的应付福利费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再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14%比例内据实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十三)企业发生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凭据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应凭合法适当的凭据进行税前扣除。因此职工福利费支出也应按规定凭合法适当凭据的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鉴于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按一定标准定额从福利费中拨付给企业内部自办的职工食堂用于职工用餐支出的,企业可凭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按实际拨付额据实扣除。

  (十四)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十五)一内资企业2005年2006年亏损,2007年获利但没弥补亏损正常纳税,现2008年获利,请问是否可以用2008年获利弥补2005、2006年的亏损?

  答:税法规定企业生产经营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弥补期限为五年,但是必须是连续弥补。2007年度应弥补2005、2006年度亏损而未弥补的部分,应视为自动放弃,扣除自动放弃的部分后,2005、2006年仍有应弥补亏损余额的,可以用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十六)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在税前扣除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律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1.《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报酬一般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合同签订的。显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本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上述员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纳税人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加盖劳动合同鉴证章或在劳动合同备案表上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

  支付给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企业反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3.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对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而未签订的纳税人,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十七)社会保险缴款、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税前扣除具体标准?

  答: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企业实发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补充养老保险(年金)按实发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实发工资基数之和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按实发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职工基本失业保险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实发工资总额的2%缴纳。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我市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20%),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应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不得由企业负担。

  (十八)劳动保护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劳动保护名义发放现金和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除从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的以外,一律视为工资薪金支出。

  (十九)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1.企业比照市财政局、物价局等单位《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文[2002]25号)的规定实际发放的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在福利费中税前扣除,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

  实行职工住宅冬季取暖定额补助后,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由个人缴纳。企业单位不再报销职工住宅冬季集中供热费。

  2.不采取上述补助方式的企业职工,按照市有关规定凭合法有效凭证报销并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集中供热费,准予在福利费中税前扣除,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

  (二十)为本企业职工支付的通信费用是否允许税前列支?

  答:企业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等)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十一)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业务凭据有何规定?

  答: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代业主支付的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使用等费用时,应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省地税局监制的《山东省XX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转交相关业主,开具时应分别列明代收款项的名称及金额,业主凭通用发票据实税前扣除。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开具代收费用发票后,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无联网运营等部门不得再向业主开具发票。

  由业主直接向上述部门缴纳费用的,应当取得上述部门开具的发票。

  (二十二)纳税人善意取得不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中“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贯彻执行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并有根据认为该项成本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即税前扣除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原则的,可要求纳税人限期改正,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包括下列情况:

  (1)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从销货方重新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且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善意取得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参照执行)。

  (2)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虚假普通发票,能够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普通发票的。

  (3)纳税人按照约定付款,对方应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而未开具,经纳税人索取已经换回符合规定的票据的。

  2.纳税人若能够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根据其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不能改变原开票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劳务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以不高于原帐面记载金额为原则),允许纳税人作为业务实际发生年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以上情况不包括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及业务实际发生年度以白条、收据、或采取不法手段等进行税前扣除的纳税人。

  纳税人重新取得税前列支凭据的应同时提供由开票方出具套印发售税务机关公章的《发票购领簿》基础资料联以及记载所开发票号段的领购记录联复印件备查,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或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伪造有关资料的,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纳税人若不能够在限期内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的,其有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十三)纳税人在12月底前购进的存货、固定资产,如果当年进行估价入帐但当年没有取得税务发票,当年年底估价人账的金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整增加吗?

  答:对企业购买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且入帐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须在年度终了前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取得发票确有困难的,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特做如下补充规定:对在年度终了前仍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已估价入帐的存货、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过这一时限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人发生的上述涉税事项,应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附送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作专项说明。

  (二十五)企业上年度对已按暂估价值结转成本的存货,由于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及时取得发票,已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现已取得发票,请问能否在今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可在取得发票的当年作相应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二十六)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业务问题解答

  1、中外合资房地产企业在执行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时,期间费用按照已售面积/可售面积的比例,进行税前申报。那么截止到2007年末,假如未完全销售,则2008年1月1日以前所发生的期间费用部分未税前申报,请问:此部分费用是否可以在2008年税前扣除?

  例如:某项目2006年1月1日开工,同年取得预售收入15000万元,发生期间费用1000万元,2007年完工,取得销售收入18000万元,期间费用4400万元。截止2007年末,已售面积/可售面积的比例为60%。

  08年取得销售收入6000万元,已售面积/可售面积的比例为85%,期间费用500万元,当期允许扣除的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及税金4500万元,当期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成本费用假设全部取得合法凭证,各项费用扣除符合税前扣除比例)

  截止2007年末,所得税前申报扣除费用=(1000+4400)×60%=3240万元,剩余2160万元(1000+4400-3240)应如何处理?

  答:以前年度预售阶段的未扣除期间费用,符合税前扣除原则的可以在2008年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因此,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主表13行“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54行“其他”的第四列填入以前年度未申报扣除期间费用余额2160万元,假设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该年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160万元,向以后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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