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17
摘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税收优惠

  (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适不适用小型微利20%的税率?

  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适用20%的优惠税率。

  (二)小型微利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称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如何把握?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文件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执行,今后上述目录如有新的版本发布,按新版本执行。

  (三)我公司符合两免三减半过渡性税收优惠条件,2008年正处于减半征收期,同时符合新税法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是否可以放弃过渡性优惠,选择新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四)实行新税法后,纳税人在哪些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需向国税机关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1.需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农林木渔、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技术转让所得、过度性税收优惠。

  2.需办理备案手续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

  (5)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6)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7)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9)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一定比例减计收入;

  (10)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抵免当年的应纳税额。

  四、征收管理

  (一)某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以财务核算不健全缘由申请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

  答: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涉及到跨区利益,企业应健全财务核算准确计算收入、成本,不适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因此该企业不能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规定应如何掌握?

  答:1.新办企业当年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缴纳,年度申报时再按照全年实际情况确定年度最终适用税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下发后,对实行查帐征收并已按规定办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纳税人当年度纳税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次年可直接按照20%优惠税率预缴税款。但条件发生改变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本年度汇算清缴时按25%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并自下一纳税年度起按照25%法定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3.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当年首次按照20%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将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对当年年度申报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原备案有效期可自动顺延至下一年,纳税人无需再次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条件发生改变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本年度汇算清缴时按25%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并自下一纳税年度起按照25%法定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以上规定与《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51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有关总分机构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问题解答

  1.对总、分支机构均在我市,分支机构取消税种后如何进行后续管理?

  总机构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附送分支机构名单,及各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一式两份。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分支机构汇总申报情况后,将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受理专用章,退还总机构一份,并为其出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见附件2);各分支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确认单》、以及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起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分支机构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法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无法取得分配表的分支机构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第一条规定,函请(函请格式见附件2)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复函情况,对确实属于与总机构没有关系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法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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