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行汇总纳税后,总分支机构以前年度的亏损如何处理问题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2008]57号)第六条规定办理,总机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附送总分支机构以前年度的亏损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构盖章的弥补亏损台帐的复印件等资料,由总机构统一弥补。 (四)我公司是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2008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税率为9%.我公司在异地设立分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所得税税率33%.2008年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请问:我公司如何进行纳税申报?税率不同,如何合并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28号)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五)实行新税法后企业经营管理中有哪些事项需到税务部门进行备案 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其税务政策规定与会计处理仍存在一定的差异,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难度。为了解掌握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纳税人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限内将下列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员备案,管理员应做好备案登记和资料保管工作: 1.是否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实行何种《会计制度》; 2.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3.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划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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