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协字[1999]140号 1999-10-2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24号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资格有关问题的函》(工商企函字[1999]第13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除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外,还办理其他咨询服务业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业务中包括资产评估、税务代理、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核等业务,该所的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注册税务师、造价工程师等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作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和发起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人员,可以作为合伙人。 财政部 1999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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