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0]79号 2000-03-1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省局已以粤地税发[1999]186号文转发各地执行在案。现就执行中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销售住宅减免营业税政策 (一)销售二手楼(普通住宅)问题 1、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例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等等。而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豪华住房为非普通住宅。在实际工作中,普通住宅的认定,原则上可从两个方面掌握:(1)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认,具体操作,可按《房地产证》记载的住宅类别确认。(2)按住宅单位面积造价进行确认,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倍或一倍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其余为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粤价[1999]118号)规定,省组织兴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由省物价局审定;各市、县组织兴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由当地市、县物价部门审定。 我省普通住宅范围的确认,由各地按上述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掌握。 2.减免税界限。个人销售二手楼(普通住宅)减免营业税以居住期是否满一年来划分,凡居住满一年及以上的,其销售的二手楼(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不满一年的,减征营业税,即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居住期的确认,以《房地产证》或《房地产证》记载的入住时间或以经公证处鉴证的购房合同(协议书)规定交楼(房)时间为计算居住期的起始时间进行确认。具体操作,由各地从严掌握。 居住期不满一年的,销售者凡能提供原购房的发票或经公证处签证的购房合同(协议书)的,以原买价为计税营业额的扣减依据;不能提供原购房有关票证、合同的,纳税人可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评估价作为原购进时的市值原价,提供给税务机关进行扣减。 (二)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问题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是指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规定》(粤府[1991]57号),在广东省城市、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和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内,以个人名义报建,经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颁发《准建证》,自己出资金建造的住宅(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下同),包括以个人名义自行结合申报联建的住宅。个人住宅的用地标准,属于城市、县城镇的,每户不超过五十平方米;郊区及县城以下建制镇的,每户不超过六十平方米。 农村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宅免征营业税范围,暂比照郊区及县城以下建制镇个人建造住宅用地标准规定处理。 个人销售超过用地标准建造的自建自用住宅,其超过用地标准部分,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 (一)房改房问题 财税字[1999]210号通知规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房改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对一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无钱建房、购房,从未实行房改,而采取由本单位干部、职工集资,以本单位名义报建或由本单位出土地,本单位干部、职工集资报建的住房,建成后单位凡严格按房改政策规定房改面积标准分配(出售)给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在2000年12月31日期间内,比照房改房规定暂免征营业税。过去已征的不退。上述分配(出售)的集资建房,凡超过房改政策规定的房改面积的,其超过部分,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未超过的部分,凡单位过去未实行过房改政策的,则不论以何种价格结算,均暂免征营业税。 (二)经济适用住房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下同),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其免征营业税问题,应按省建委、计委、财厅、省地税局、人行广州分行粤建房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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