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6]32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大型超市普通发票管理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16
摘要:对商场中未纳入超市收款管理,而是采取租赁经营的商场或柜台,如收款机所打印的小票内容不符合作为发票使用要素(商品名称、单价、数量、大小写金额)的,暂不纳入机打发票的管理范围。但如果收款机打印的小票内容符合作为发票使用要素的,必须纳入机打发票的使用管理范围。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大型超市普通发票管理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6]325号            2006-06-16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超市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函[2006]19号)文件下发后,大型超市普通发票的管理和监督得到了加强,为下一步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就执行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机打发票的使用范围问题

  (一)凡是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大型超市(包括其连锁店),必须按照(湘国税函[2006]19号)文件的规定使用机打发票。

  (二)对商场中未纳入超市收款管理,而是采取租赁经营的商场或柜台,如收款机所打印的小票内容不符合作为发票使用要素(商品名称、单价、数量、大小写金额)的,暂不纳入机打发票的管理范围。但如果收款机打印的小票内容符合作为发票使用要素的,必须纳入机打发票的使用管理范围。

  二、关于团购和购卡消费的发票使用问题

  (一)允许超市在使用机打发票的同时,领购少量的手工版发票在团购和购卡消费业务发生时填开使用,但必须坚持限量供应、验旧领新的原则。

  (二)为了避免团购和购卡消费重复开票,允许超市设置1-2个专用窗口或在1-2个结算窗口增设一台打印机,专供持卡购物的消费者刷卡结算时使用和打印卷筒白纸(不使用机打发票);或采取在机打发票上加盖“不予报销”专用章的方式。

  (三)团购和购卡消费收取的款项,不管购物行为是否发生,必须纳入开具发票收取款项的当月申报缴纳税款。

  (四)超市在报送发票填开使用数据时,应将刷卡消费的电子数据同时报送主管国税部门。

  三、关于收购发票的使用问题

  (一)超市收购发票的领购和使用严格按照《湖南省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湘国税函[2004]28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超市收购发票的填开使用范围只限于超市收购本地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时使用。

  四、关于发票的印制问题

  (一)热敏纸的纸张改用保存期限为15年的“三防”热敏纸。

  (二)机打发票每卷发票结尾长度由原来规定的30公分改为10公分。

  (三)机打发票取消超线防伪底纹。

  五、关于发票的日常管理问题

  (一)机打发票的印制审批、发票发放必须纳入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管理。

  (二)要加强超市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要求超市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规定逐笔开具发票。

  (三)要加强超市机打发票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对应使用而不使用机打发票的超市和联锁店,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要加强对大型超市的纳税评估工作,对未使用机打发票的大型超市、联锁店和商场进行重点纳税评估。

  (五)要加大对大型超市、联锁店和商场的重点检查,对不如实开具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进行严厉打击。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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