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8]33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23
摘要:由于企业培训内容包括税务人员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规定的宣讲,各地税务机关应抽调业务骨干负责相关内容的授课任务,配合服务单位完成对企业的培训。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334号               2008-09-23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上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抓紧做好操作岗位人员培训工作

  总局组织的省级师资培训9月19日结束,按照总局要求,省级

  以下具体操作岗位人员的培训必须于9月30日前结束。为此,省局拟采取视频培训的形式,直接培训到操作岗位人员(培训通知另行下发)。

  (二)切实做好企业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

  1、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按照总局要求,全部企业培训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应尽快与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当地分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协商培训的具体安排。由于企业培训内容包括税务人员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规定的宣讲,各地税务机关应抽调业务骨干负责相关内容的授课任务,配合服务单位完成对企业的培训。

  2、摸清底数,分类培训。此次培训升级涉及不同类型的防伪税控企业,各地应提前摸清底数,分类培训。对于原一机多票企业仅进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红字通知单管理系统)的培训。对于未进行一机多票升级的企业,要同时进行一机多票系统的集中升级培训和“红字通知单管理系统”的培训,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培训的有关要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执行。

  3、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此次培训、升级涉及到全省约5.8万户防伪税控企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纳税服务工作,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采取多种形式为纳税人的培训和升级工作提供便利,注意收集纳税人对推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加以改进;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督促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系统平稳运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线运行。10月1日前省局将完成防伪税控税务端相关系统的升级,税务端10月1日以后必须通过“红字票通知单管理”模块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企业端升级工作将于11月30日前完成,12月1日以后必须依据新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同时已经升级的企业自升级之日起使用新的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定岗定责,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各区(县)级国税机关应指定1-2名“红字通知单管理系统”操作岗位人员,并于9月26日前将人员名单报市局信息中心统一进行用户授权。“红字通知单管理系统”是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极其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开发的,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相关内容的学习,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系统操作。对《通知单》在开具校验、报税核销中发现的异常信息,操作岗位人员要及时转审核检查岗位进行核查处理(暂使用一窗式比对的《比对异常转办单》办理核查移交手续),审核检查人员需及时将核查结果反馈操作岗位人员,以便操作岗位人员在系统中对未通过《通知单》进行相应处理。

  (三)辅导纳税人做好红字发票税额填报工作。此次“红字通知单管理系统”上线后,一窗式比对增加了“红字发票比对”功能: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3栏数据减去第14、15、16、17、18、19、20栏后的余额,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的纳税人上月因开具《通知单》而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为前者大于或者等于后者。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纳税人在纳税人申报时,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红字发票税额应与其他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一并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合计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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