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8]119号 2008-10-17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2008年实行合并纳税企业集团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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