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暂估费用,下个月是不是得补发票进来? 解答: 按照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真实性原则”,只要企业真实发生的经济业务,都应做会计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真实反映,与企业是否实际支付或是否收到发票无关。 比如,企业购进货物,已经验收入库但是没有付款与收到发票的,会计核算应真实的反映存货的增加,以及债务的增加。 同样的,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只是因为没有支付,或者没有收到发票,会计核算也应真实的将成本费用反映,确保企业的利润、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对于企业当月暂估的费用等,没有任何规定下月必须要发票进来。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凡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的,都不影响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会计核算的暂估费用等,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按照会计核算的暂估数进行,在季度预缴申报时不需要做纳税调增。 另外,企业的费用支出包括暂估费用,不一定都是需要发票的。 比如,企业聘请的季节工、临时工等,发生的工资费用,在没有实际发放的当月预提(暂估),次月实际发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可以“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就不需要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支出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形包括: 1.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境内支出对象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2.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境内支出对象为个人,且满足“小额零星”标准(不超过500元); 3.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4.境外购入货物或服务等; 5.共同接受劳务,采用分割单的; 6.租赁房屋等,对水电气等费用,采用分割单的。 另外,乘坐飞机的行程单、乘坐高铁的车票等,虽然不是发票的形式,但是可以起着发票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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