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6]29号 2006-4-12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和《关于严格执行体育彩票、福利彩票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63号),针对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特点和实际,对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促进足额代扣代缴,对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下同)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省局传递的相关数据计算征收,减少征收成本,保证应收尽收,现对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以下简称“两彩”)销售有关税收征缴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经营“两彩”销售站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的税收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应纳税额的确定。经营“两彩”销售站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经营两种彩票的分别核算征收。从福利彩票管理中心、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两彩中心”)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为营业收入;年营业收入18,000元作为地税部门认定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年营业收入达到18,000元的,按营业收入全额依2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应纳税所得额=年营业收入×应税所得率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某销售站全年销售福利彩票100万元,从省福彩中心取得营业收入(暂按我省目前执行销售额8%部分为手续费收入计算)80,000元,高于个人所得税年收入18,000元起征点,则应全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25%=2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0元×20%-1,250=2,750元。 (二)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征,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以每年的一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额作为按月预征税额,预征税额由省“两彩中心”所在地地税机关认定。 二、个人经营“两彩”销售站营业税的税收处理 营业税纳税人及应纳税额的确定。经营“两彩”销售站的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同时经营两种彩票的合并计算征收。从“两彩中心”取得代销手续费收入为营业收入;月营业收入达到1,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按收入全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两彩”销售有关税收问题的征收管理 (一)税款扣缴。“两彩”销售站实现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即省“两彩中心”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根据“两彩”销售站的营业收入,按前款规定计算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并于次月10日前将税款缴入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两彩中心”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时,应给地税部门提供每个销售站的缴税清单,以便全省各县(市)地税机关掌握“两彩”销售站的营业收入,纳税情况和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两彩中心”对税收的有关资料要妥善保管,并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 (二)营业税的征收。“两彩”销售站所在地地税机关依据省“两彩中心”所在地地税机关提供的营业收入额,依前款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并负责征收。 (三)手续费预算(结算)编制。省“两彩中心”所在地地税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年规定的时间编制“两彩中心”代扣代缴手续费预算,并做好结算工作。 (四)减免税管理。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按现行减免税管理权限办理。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依据省“两彩中心”所在地地税机关提供的相关数据按季分税种列表通过网络上报省局。 (五)关于“两彩”销售站其他税收征收管理的未尽事宜,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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