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山东企业,年度奖已经下发,但10月因受到表彰又补发了一部分奖金,新补发的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补发1至10月的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只有在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才可以按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税。而此种办法一个年度中只能使用一次。对于企业在2010年度已经发放过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上述政策对该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则对于其他在年度中间员工再取得各类奖金都只能与取得当月进行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这种情况,尽管该项嘉奖也属于对上一年度员工业绩的考核,如果当时与其全年一次性奖金一并发放则可并入到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因为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按支付时进行扣缴,因此企业所取得的该项嘉奖应与取得月份工资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补发1至10月份工资,则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是按个人实际收到款项时进行纳税,按月计征。目前,允许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仅为特定行业,对于一次取得数月工资或补发以前月份工资原则上应按实际发放月份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但现在各地也有不同规定,如: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101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或补发调整工资征税问题。 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但企业所处山东省未见对此明确规定,建议可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协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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