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 国税办发[2011]47号 2011-04-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为满足税务登记新增两种临时税务登记类型的需要,现对税务登记表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所附列的“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类型”栏中,增加“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异地非正常户”两种类型。 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调整相关的税收信息系统。 税 屋附件: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填表日期: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内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5.异地非正常户。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 “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 “类型”栏: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类型,按照表中所列选择填写。 3. “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4.“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5.“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6.“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7.“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8.“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9.“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 。 【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04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