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2017年版) 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包括自然人(其他个人)。即:自然人能不能享受增值税从3%降至1%的优惠政策,在实务中造成诸多争议。下面谈下个人观点。 一、自然人(其他个人)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 通常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除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外,个人和非经济组织怎么办?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因此,站在增值税的角度,小规模纳税人范围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其他非企业单位和自然人。 二、自然人是按次申报,对认定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影响? 有一种观点认为:自然人不是按照固定期限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常是按照固定期限申报,按月或季申报。只有这种固定期限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2019年第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我滴的个乖乖!这不正是说明了小规模纳税人除了按固定期限纳税之外,还有按非固定期限纳税吗? 否则,这条应表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季为纳税期限了,费那个劲在前面加个定语「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做什么? 三、自然人能不能享受增值税从3%降至1%的优惠? 25日,国务院会议的规定: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因此,个人观点是:既然自然人在增值税视角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范畴,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只要月销售额符合条件,应当享受增值税从3%降至1%的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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