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决算后补提的折旧可否扣除?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7-16
摘要:  问:我公司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进行固定资产结转,并在结转的次月进行了折旧的摊销...

  问:我公司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进行固定资产结转,并在结转的次月进行了折旧的摊销。根据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要进行竣工决算,我公司决算后,根据决算的结果进行了固定资产原值的调整,并补提了因决算增加的资产原值的折旧,请问补提的折旧税前能否列支?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上述规定中,对于固定资产的价值调整均强调了对原值或者计税基础的调整,对于调整前按暂估价计提的折旧,会计准则明确不再调整;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可按照发票金额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和计提折旧进行调整。超过12个月取得发票,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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