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对房地产企业从关联企业借款利息费用处理的规定 根据以上相关法规可知,房地产企业从关联企业拆借资金产生的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可扣除金额可以分别按以下方法确定: 二、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对房地产企业从关联企业借款利息费用处理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房地产企业从关联方企业借款涉及的利息支出:1.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且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将由开发产品负担的利息支出从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之后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扣除。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且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2.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即使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也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三、案例分析 曙光公司的相关财税处理为: 可税前扣除的金额=1200×6%×10/12×80%+1200×6%×2/12=60(万元) 2.支付希望公司的利息。曙光公司实际税负高于希望公司,且其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希望公司对曙光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1000/(2000×30%)=5:3,低于规定的2:1,但其约定利率7%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水岸新城小区累计销售80%未实现全部销售,故借款利息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 可税前扣除的金额=1000×6%×10/12×80%+1000×6%×2/12=50(万元) 3.支付兴发公司的利息。曙光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兴发公司,可以不看债资比例的规定,但其约定利率7%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水岸新城小区累计销售80%未实现全部销售,故借款利息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 可税前扣除的金额=1500×6%×10/12×80%+1500×6%×2/12=75(万元) 4.支付升达公司的利息。曙光公司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和升达公司间的资金借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可以不看债资比例的规定,其约定利率5%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但水岸新城小区累计销售80%未实现全部销售,因此借款利息不可全额所得税前扣除。 可税前扣除的金额=600×5%×10/12×80%+600×5%×2/12=25(万元) 曙光公司在会计处理上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14400000×8%×2/12+10000000×7%×2/12+15000000×7%×2/12+6000000×5%×2/12=533666.67(元) 计入开发成本的金额=14400000×8%×10/12+10000000×7%×10/12+15000000×7%×10/12+6000000×5%×10/12=2668333.33(元)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此处只做综合分录): 2.应予资本化的利息费用。 计入财务费用中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原计入开发成本后因实现销售可在税前扣除的利息,属于永久性差异,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即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利息费用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中扣除案例 分析:孟达房地产公司从关联方飞腾公司取得的借款利息,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因此不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可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80栋别墅转让收入:180×80=14400(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付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合计:(14.8+0.2+50)×80=5200(万元) 调出的资本化利息支出可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2000×6%×10/12=100(万元) 计入财务费用中的利息金额:2000×7.5%×2/12=25(万元) 其中可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的金额:2000×6%×2/12=20(万元) 每栋别墅可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的利息金额:(100+20)÷100=1.2(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1.2×80+(5200-125)×5%=349.75(万元) 转让税金支出:14400×5%×(1+5%+3%)=777.6(万元) 加计扣除金额:(5200-125)×20%=1015(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5200-125)+349.75+777.6+1015=7217.35(万元) 增值额=14400-7217.35=7182.65(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比率=7182.65÷7217.35×100%=99.52% 应纳增值税税额=7182.65×40%-7217.35×5%=2512.193(万元)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2)实际上交时: 2.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80栋别墅转让收入:180×80=14400(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5200×10%=520(万元) 转让税金支出:14400×5%×(1+5%+3%)=777.6(万元) 加计扣除金额:5200×20%=104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5200+520+777.6+1040=7537.6(万元) 增值额=14400-7537.6=6862.4(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比率=6862.4÷7537.6×100%≈91.04% 应纳增值税税额=6862.4×40%-7573.6×5%=2368.08(万元) 相关会计分录除金额外同上一案例,在此不再赘述。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