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要依“法”征税,企业要依“法”纳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郭伟 人气: 时间:2012-03-25
摘要:在税企之间的争议中,他们之间经常会出现 各执一词 的现象。而作为税务机关,特别来自于基层一线的税务稽查人员和管理员,他们对于依 法 征税的理解,更多的是来自于上级领导和税政部门的意见...

    在税企之间的争议中,他们之间经常会出现“各执一词”的现象。而作为税务机关,特别来自于基层一线的税务稽查人员和管理员,他们对于依“法”征税的理解,更多的是来自于上级领导和税政部门的意见。我曾经看到过一份稽查报告是这样写到“根据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对某某企业补税、罚款”的字样,作为当事方的税务机关并不认为这样的表述有什么不妥。

    其实税法由立法、执法、司法三个部分组成:立法:全国人大制定;执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司法: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出现争议后,法院对此的判决。对于在《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全国人大通过的税收法规,是需要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遵守的,而不能简单的认为是要求纳税人遵守的。近几年来,税务总局在这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特别是《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的公布,就是税务内部执法程序的统一和强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体现,但遗憾的是,一些地方基层税务机关的稽查人员和管理人员,还是抱着过去传统的观念来理解和执行税法。

    前期我接手一个案件,某地税务稽查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对某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时,在出示了检查证和税务通知书后,没有履行正常的“调取”会计资料的程序,而是直奔相关人员的办公桌,“亲自动手”拿到他们想要的会计资料和相关凭证,当就此问题我与他们进行交涉时,办案的稽查人员感觉这样做很正常。

    其实他们忘记了这样做是干了警察的活,国家有关法律非常明确的指出,作为税务机关只能是“调取”资料而不是“搜查”,也就是需要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当其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时,将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或者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若按照当事方税务稽查人员的理解,只要是企业的办公所在地,他们就有权进入任何房间把资料拿走,因为企业所有的资料都与纳税有关,那么,还要检查院和公安局干嘛!!!他们就直接动手罢了!这样做的后果是,若企业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相关的司法诉讼后,税务机关败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所以,不能因为自己的方便而超越法律的界线,这种“知法犯法”的现象其实在基层的税务机关还是存在的。

    在一些经历的税务危机案例处理中,我与基层税务机关的人员也有过交流,作为他们的领导班子我感觉还是有这种忧患意识的,对我提出的一些建议还是认真听取的,但一些具体的经办人员在与他们业务交流方面,他们对此的理解还是有“偏差”的。

    基层税务机关属于征税的一线部门,在与纳税人直接相接触的过程中,他们态度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心情。税务总局的主要领导曾经表示:“在国外,纳税人对税务局很有意见,同样是存钱,把钱送到银行,银行会给利息,本金也会归还,服务态度好。走出银行到了税务局,把钱存进去,本金、利息都没有,税务局的态度还不好,我们感到非常不理解。”所以,税务总局近年来一直强调“纳税服务与税务稽查两个轮子”一起转,就是在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强化税务稽查。

    最近“两会”的召开,很多委员强调要对企业、个人进行减税,其实他们说得只是一个方面,而税务的“软环境”,也就是各地税务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给企业一个比较宽松的税务环境,也是需要关注的。因此,我建议——税务机关要依“法”征税,而不是依“权”征税;纳税人也要依“法”纳税(注:这个“法”是国家的“法”),并同时让纳税人享受到在纳税过程中税务机关所提供的优质服务。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