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3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1-26
摘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的,应于年度扣费期前(11月30日)向村(居)委会办理变更。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3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为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依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10]252号)、《关于贯彻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劳社[2010]185号)以及《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1]209号)的规定,现将201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及缴费时间

  201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对象为,截止2012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已参保城乡居民,缴费时间为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2月20日。

  二、参保信息变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的,应于年度扣费期前(11月30日)向村(居)委会办理变更。

  三、缴费事项

  采用一卡通扣费的城乡居民,务必于规定的扣费期内存足款项,地税部门在年度缴费期按原缴费档次直接进行扣费。

  采用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各村(居)委会应代收本村(居)委会下辖参保居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于规定的扣费期内向地税部门(或通过地税网站)办理申报缴费。

  四、201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未在年度扣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201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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