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促销赠品”的财税处理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1-25
摘要:根据描述,促销品是随商品销售赠送,有点类似于“捆绑销售”或“买一送一”了,因此根本就不是“无偿”赠送,法理上是不需要视同销售。

促销品视同销售账务处理?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促销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金额4175元,该促销品随商品销售赠送,视同销售处理,借方计入销售费用的金额=4175+4175*0.13(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样正确吗?

  解答: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别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描述,促销品是随商品销售赠送,有点类似于“捆绑销售”或“买一送一”了,因此根本就不是“无偿”赠送,法理上是不需要视同销售。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又再次做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因此,只需要将赠送的促销品与本来销售的商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然后再同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促销品等价的折扣金额,这样就可以避免多交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同时,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如果明示承诺赠送促销品,实际上就构成了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对于销售价款也是需要在两项履约义务之间进行分摊。按照新收入准则处理与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处理,没有本质上的差异。

  综上所述,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xx商品

  主营业务收入-xx促销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xx商品

  存货-xx促销品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13年10月的解析——

准确把握“促销赠品”的财税处理

  问:销售公司在销售产品时会同时赠送外购促销品,因为促销品都是一些小商品,所以一般发票上不会专门体现。这种促销品都涉及哪些税?其促销品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都有哪些规定?因销售产品发生的促销品费用与广告、业务宣传费区别有没有税收规定?

  答:一、促销赠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销售费用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与销售有关的费用应当计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促销赠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无偿赠送促销赠品时: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二、促销赠品的税务处理

  促销品会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促销品赠品增值税问题  

  (1)促销品赠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买一赠一等方式销售产品的,在计算增值税时,如果将赠品视同给予客户的折扣,将主品与赠品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实收金额征收增值税,否则赠品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2)促销赠品进项税抵扣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购进的货物(赠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不符合上述不予抵扣情形的,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2、促销赠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销售有关的赠送不视同销售,但不以销售为前提发生其它形式的资产转移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促销赠品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广告费一般是指企业对外宣传发生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广告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而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两个费用的区别主要是承接业务对象、发布途径及取得票据方面,要看具体业务是否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就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另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如烟草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也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此外企业外购的商品经过简单加工,例如印上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一般也视为业务宣传费。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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